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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shí)間: | 2023-11-25 06:56 |
最后更新: | 2023-11-25 0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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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們所述的燃燒性能,是指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在《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標準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的基本分級為A、B1、B2、B3四個(gè)等級
除非特殊說(shuō)明,其他規范標準中所涉及的燃燒性能,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二、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按《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的有關(guān)規定,經(jīng)檢測確定。
1、在《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中,將裝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劃分為頂棚裝修材料、墻面裝修材料、地面裝修材料、隔斷裝修材料、固定家具、裝飾織物、其他裝修裝飾材料七類(lèi),明確了不同類(lèi)別建筑中相關(guān)材料的燃燒性能要求。
2、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各類(lèi)建筑構件、保溫材料等均有燃燒性能要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是耐火等級的基本要素,不得使用B3級建筑構件。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
3、為方便實(shí)際應用中的借鑒采納,《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第三章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附錄表,對常用材料和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劃分進(jìn)行了舉例。
三、燃燒性能分級的發(fā)展及變更歷程:
1、1988年,《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88發(fā)布。
2、1997年,次修訂,發(fā)布《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參照西德標準DIN 4102-1:1981《建筑材料和構件的火災特性第1部分: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的要求和試驗》,將燃燒性能分級為A(勻質(zhì)材料,復合(夾芯)材料)、B1、B2和B3四級。
2、2006年,第二次修訂,發(fā)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參照歐盟標準委員會(huì )(CEN)制定的EN 13501-1:2002《建筑制品和構件的火災分級第1部分:采用對火反應試驗數據的分級》,將燃燒性能分級為A1、A2、B、C、D、E和F七級。
注:與1997版相比,GB 在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及其判據方面發(fā)生了較大變化,燃燒性能分級由1997版的A、B1、B2、B3四級,改變?yōu)锳1、A2、B、C、D、E、F七級。
3、2012年,第三次修訂,發(fā)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考慮GB 存在燃燒性能分級過(guò)細、與工程實(shí)際不匹配等問(wèn)題,本標準明確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基本分級仍為A、B1、B2、B3,建立了與歐盟標準分級A1、A2、B、C、D、E、F的對應關(guān)系,并采用了歐盟標準EN 13501-1:2007的分級判據(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