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機構不能注冊商標是什么原因?
在《商標法》第十九條有: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wù)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即申請除45類(lèi)以外的其他商標。 第四十五類(lèi):法律服務(wù);由他人提供的為滿(mǎn)足個(gè)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huì )服務(wù);為保護財產(chǎn)和人身安全的服務(wù)。小編給大家淺談下原因:
(1)商標代理機構對商標申請修改事宜比較熟悉,了解商標的市場(chǎng)需求,容易形成商標的純商品化運作。
(2) 在過(guò)去一些商標代理機構囤積大量商標的現象嚴重,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不利于商標的合理有效利用。《商標法》做出此項規定,是對商標代理機構囤積商標的限制,對商標資源的保護,有利于商標資源的合理配置。 zui后下,在《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shí)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guò)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wù)。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如果去申請有什么影響?如下圖所示:
